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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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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七類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自開專票了~~01 住宿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69號公告)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2 鑒證咨詢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號公告)指出: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3 建筑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指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4 工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5 信息傳輸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6 軟件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7 信息技術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提醒 (1)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并不是強制而是可選擇。 (3)已經選擇自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除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4)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由三駿財稅整理 |